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1122倫敦的女性要求街道人身安全抗議遊行 Reclaim the Night March in London





英國兩個月大男嬰Baby P遭到母親及男友長達半年凌虐,最後送醫發現他死於多處骨折及腰斬,接著媒體爭相報導幾起虐童案,開始引發英國社會政府重新探討保護兒童機制。又有一則新聞關於2003年一位印度裔英籍大學女生晚上在家附近被強暴後棄屍,終在父母棄而不捨的追查下,2008年將隱匿在印度當社工的英籍強暴犯逮捕,五年的受害者父母的時間、精力、眼淚及憤怒換來「正義」,但也換不回前途正蓄勢待發的女兒。

一向代表「西方」思想進步的英國,甚至比起台灣社會福利以及女性主義的發展早上幾十年,如此的不幸的事件卻一再發生,這是否意謂著「暴力施加於弱勢,暴力展現權力」仍尚存在人的惡性裡。在此先不談國與國之間或不同宗教間常行使的暴力行為(戰爭、爆炸、殺戮..),以個人生活的微觀角度,要保障每個人的人身安全,似乎目前為止尚還是理想,距離「理想」的腳步,更需更多人在人權意識上的覺醒。

在以上的新聞事件氛圍中,11月22日晚上七點,在國際終止女性受暴日(International Day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11月25日),由倫敦女性主義網絡(London Feminist Network)發起的第五個年頭的Reclaim The Night 遊行示威,正透過女人集體的遊街抗議行動,希望能收回在街上安全的權力。在主辦單位發的廣告傳單上,以數字說明英國女性受到暴力傷害的狀況:每年在英國有超過50,000強暴案件,卻只有5.3%的低定罪率;每週有兩個女人被他的伴侶或是前伴侶謀殺;有四分之一的女人活在家庭暴力下;預估有33,000年輕女性有被割除其生殖器的危險(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高於5000的年輕女性在賣淫的過程中遭到剝削;大部份的女性都沒有使用強暴危機處理中心(Rape Crisis Centre);在警察局的紀錄中,至少有250個被迫結婚的案例。

在這場只限女性參與的示威活動,還有主辦單位「反對色情產業存在」的立場,卻在遊行示威過程中,與同在遊行隊伍支持性工作者權利者,引發一個有意義的行動,在此分享我的想法與觀察:

一、在出發參加這個示威時,在倫敦女性主義網絡的網站中看到只限女性參加,開始思索該單位為何只能限制女性參與,是為了要呈現集體女性佔領街頭的有力形象?突顯女性在公及私領域裡遭受較多暴力的「事實」? 讓示威的訴求較清楚/明顯?但如此的「限制」(女性遭受暴力不公的有力數據及只限女性參加的遊行),是否容易加深「女性是弱勢者/受害者形象」?而這形象卻不是所有女性的自我認同,也不願意只能以「受害者形象」自居;同時以生理性別與暴力連結的方式,是否也象徵所有男性都是「加害者」? 是否更易形成更多男性繼續對於「女性主義」的厭惡呢?況且在無論公或私領域裡,男性、女性、老人、小孩都有可能遭受到暴力的傷害,當然女性可能是高比例的受害者,但在一個公開的抗議行動策略中,如果過度強調「單一性別」的權利,也自身圍起一道牆,不讓所有不論性別、年齡、性傾向、階級的認同者一同參與,形成在量上更大的發聲。雖然在傳單上,也歡迎男人、小孩參加遊行後的定點演說,但也剝奪這些支持者走上街頭抗議的權利。所以個人的淺見是:「暴力」或是「保障所有人的街頭安全」應是主要彰顯的訴求,如此也較能贏得更多人的支持。

二、在遊行的隊伍裡,大部份的參與者,不管來自那個組織,除了自己單位的標幟外,多拿著由主辦單位製作的統一標語,但有數十人手拿紅傘以及自製手寫的標語,反而形成在遊行隊伍裡的另一種聲音與形象,這些「紅傘族」即為支持性工作者權利者,有的標語寫著「我的好朋友之一是性工作者」、「警察不支持性工作者,而是支持父權」、或是「女性主義者需要性工作者」等。隊伍在經過Gentleman Club (男性的性俱樂部)時,「紅傘族」站在Club 前並面對著繼續經過的遊行隊伍,開始唱著「我們支持性工作者權利」的歌曲,後來反對者也自行在「「紅傘族」旁另立小隊唱著「女性身體不應被販賣」的歌曲,兩隊相互哼唱相同曲調但彼此立場不同的歌詞,在男性的性俱樂部前形成一個有力的聲明:讓在俱樂部工作的性工作者知道有人支持他們,也讓裡頭正在消費的男性知道有人反對身體被消費被商品化;而在遊行隊伍中對立的聲音,以歡唱的方式一同出現,更呈現女性主義者的多元聲音能以非暴力形式發聲。這在台灣的抗議遊行中,往往不同「遊行隊伍的主流聲音」出現,便容易被喝止甚至暴力相向,此次的遊行值得我們學習。

遊行中的另類女性主義團體唱著「我們支持性工作者的權利」影片


遊行中的主流女性主義團體唱著「女性身體不應被販賣」影片

除了遊行的呈現的感觸外,對於倫敦警察如何在協助遊行順利進行以及減少最少交通不便之間所作的機制,或許值得在現今台灣正沸騰討論「集會遊行法」修法中,對於「遊行過度開放與引發人民生活不便之間如何平衡的爭議」能有參考之處。

當天遊行從倫敦市中心的特拉法加廣場(Trafalgar Square)旁的Whitehhall Place 出發,我跟友人約在特拉法加廣場跟他們會合,看到機靈的倫敦警察如何有效率地疏散下班高峰車潮;在遊行隊伍約行走到廣場前的十分鐘,三名警察騎機車趁紅燈之際,將警車停在路中間,開始從尾隨而來小箱型車中拿出塑膠繩,熟練地圍起一個區域,在綠燈亮起之前,警察開始告知車輛必須轉往另外的道路,並完成淨空車輛的動作,以便讓遊行隊伍通過。

遊行過程中,遊行兩旁皆有警察的保護及維護遊行內部及外部,至少我在遊行隊伍裡感到安全,並沒有感到警察是來以「維持秩序為由,行消除異聲之實」,而是為了維持遊行者順利進行;當然我在倫敦參加的遊行經驗還不多,或許這樣的議題引起的社會衝突較小,較能以平和歡樂的遊行氣氛進行,若是與政府政黨政治有關的遊行,不知是否警察的角色仍能維持中立的角色?只有待日後觀察啦!後來我因為拍照跑到隊伍後面才發現,原來兩個警察在兩邊陸續收起圍起遊行路線的塑膠繩,以便快速恢復交通,這真讓我感到倫敦警察在處理遊行事件的熟稔度及高效率。雖然沒有去調查英國的遊行法是採「事先審查」還是「報備制」,不過至少在如何讓人民皆能行使公共空間說出他們的聲明的權利以及讓遊行事件影響人民日常生活至最低之間,我看到一種技術性可行的做法。

記得在彭婉如1996年遇害後,在台灣同年由眾多婦女團體所引發的「1221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那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婦女團體集結上街遊行抗議行動展現,在當時的社會壓力下,陸續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且在1997年1月22日公佈實施,同時也意識到從教育做起,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規定學校必須履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數,至今十二年,台灣在公共空間的人身安全是否透過教育及法律而提高?所以現今的婦女團體似乎不須對此議題展現的實踐行動?還是台灣婦運已失去內部集結集體發聲的動力及基礎?或是婦運團體找到比上街頭抗議更有效的策略?關於此議題,還待查證後,再另文論述。


附上該遊行的官方網站 http://www.reclaimthenight.org/,對於遊行的歷史及訴求有更多了解,同時這個遊行也擴大成為全英國各地的遊行抗議活動。

聯合國終止女性受暴官網 http://www.unifem.org/campaigns/vaw/

還有美國華盛頓DC團體,從2003年開始所發起的終止性工作者受暴日( Stopping the Terror: The Day to End to Violence against Sex Workers, 12月17日) 的網頁 http://www.swopusa.org/dec17/,提供在女性主義團體中另一聲音的探討。